2021年时,西安对购房按揭贷款有严格要求,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却以“宅抵快贷”的方式,通过第三人账户为购房者放贷14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核查认定,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该笔贷款用途资料与借款人申请资料“尊龙凯时官方网站杜某”字迹不一致。
12月2日上午,华商报读者杜某就自己贷款遇到的怪事向华商报投诉。
平安银行收400元炮制假“装修合同”
杜某称,2020年5月,为了孩子上学,全家从外地来到西安,因为此前在西安购置的房屋面积偏小,他决定将房屋出售置换一套面积稍大的房子。当时老房迟迟不能出手,新买的房子缺60万元,找了多家银行都没办成,最后找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杜某说,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个贷部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他的实际情况后表示,按照当时西安市的限购限售政策,杜某名下有房,购置二套房按揭贷款是不符合条件的,但他们可以用抵押原住房再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抵押贷款。“我当时还问过他们,如果按揭贷款条件不符合将通过什么方式办理抵押贷款,会不会有风险。”杜某说。
杜某介绍,2021年10月21日,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对其原有的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一份《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额度为140万元。
授信合同出来后如何办理后续贷款的问题,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个贷部工作人员提出,可以给杜先生申请办理“宅抵快贷”贷款产品,但仅有他们的资料不行,还需要提供别人公司名称、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等。
杜某称,当时他按照银行要求找到朋友的对象刘某,刘某通过微信提供了她公司名称、开户行及个人身份证,他一并交给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提供完资料后,他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工作人员说还需要一份假的装修合同,问我们会不会做,要是不会就由他们来做,但要交400元钱假合同制作费用。”杜某便给银行工作人员转了400元。
140万贷款只拿到了75万元
杜某说,2021年10月22日,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第一批贷款80万元到了刘某账户;10月25日,第二批贷款60万元到了刘某账户。但11月2日自己急需用钱时,刘某却拿不出钱来,至今一年多时间,刘某只给了他75万元,目前还有65万没到账。
杜某表示,当初贷款时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要求提供第三人公司开户行账户,他以为仅仅是担保,银行并没有说明要将贷款打到第三人账户上,导致他与刘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平安银行对此事暂不回应
根据西安市当时“限购、限售”政策,申请贷款人杜某等在办理贷款期间是否具备按揭贷款的资格?将实际购房人杜某的“按揭贷款”转换为“宅抵快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贷款人杜某向该行提供的第三方账户流水为非受雇单位工资账户,能否证明其个人收入的真实性?
12月2日下午,记者就杜先生贷款事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提出采访。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工作人员称,回头会给记者回复。
12月5日17时多,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称,杜某的该笔业务为该行正常个人业务,未经客户书面授权,该行不得私自泄露客户信息。此外,因杜某涉及诉讼,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所以暂时不接受采访。
第三人刘某称:没有签任何字 她也是受害者
针对杜某所称的140万贷款仍有65万未到账一事,刘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杜某从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贷款140万,自己没签过一个字,原本只是帮忙,现在却被起诉,自己也是受害者。
刘某称,杜某与自己对象是同事,她与杜某仅见过几次面,这次是杜某通过其对象说是帮忙接收一下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的贷款,出于朋友之间帮帮忙,自己就同意了。当时还想要不要提供资料或去银行签字,没想到啥都没干,过了几天钱就到账了。
至于杜某向平安银行西安分行提供的刘某公司及个人资料,是杜某孩子来西安上学时,她帮忙给学校出具用工证明时提供的。
那么,140万贷款去哪儿了?
刘某称,确实有140万元银行款项进入其账户,但最后都是杜某通过她对象提供相应账户将钱转走的,每一笔钱都有出处,后面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杜某则说,其他的钱他不知情,自己只收到75万元。
对于杜某所称的140万贷款现在有65万贷款没到账一说,刘某称,她非常气愤,杜某到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贷款,自己没签过一个字,这些钱怎么到了自己账户上的?她下一步将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职能部门追究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违规放贷行为。
12月7日下午,针对刘某“140万已全部转走”的说法,杜某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140万贷款自己只收到了75万,有对方打款记录,其余65万则被刘某挪用。因多次索要65万贷款无果,今年5月,他已将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及第三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贷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精神损失费。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贷款资料与借款人申请人名字笔迹不一致
根据2022年1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向杜某提供的《陕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显示,杜某向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宅抵快贷”贷款产品,并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等。
该调查意见书中提到,2021年10月21日,经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审批,同意向客户杜某授信140万元,2021年10月22日,客户杜某申请出账80万元,用途为“装修+购家私电器”,贷款受托支付至刘某账户;2021年10月25日,申请出账60万元,用途为“购家私电器”,贷款受托支付至刘某账户。经核查,客户杜某提供的账户流水非受雇单位工资账户,无法证实个人收入真实性。贷款用途资料与借款人申请资料“杜某”字迹不一致。受托支付的“购家私电器”贷款所对应的商品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同型号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且缺少能够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收据或发票。账户流水显示,借款人及收款方存在贷款到账后通过柜台大额提现的情况。
根据以上核查情况,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该笔贷款存在贷前调查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原文来源:http://ehsb.hspress.net/shtml/hsb/20221210/951820.shtml